年6月7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丹参注射剂说明书。

要求在说明书中增加丹参注射剂可引起严重过敏反应(包括过敏性休克)警示语,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,使用者应接受过相关抢救培训,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。在项下,对丹参注射剂引起的不良反应进行分类,包括:过敏反应、皮肤及附件损害、全身性反应、呼吸系统、心血管系统、消化系统、精神和神经系统、用药部位反应等。在项下,增加新生儿、婴幼儿禁用。在项下,要求严格掌握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。严禁配伍使用,输注两种药物之间须以适量稀释液对输液管道进行冲洗。加强用药监护,特别是在开始用药30分钟,发现异常,立即停药,并积极救治。不宜与藜芦及其制剂同时使用。如果出现药品性状改变,不能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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